这一理解导致《第 31 号约束性先例》的发布,其措辞如下:“对任何性质的服务征税——动产租赁业务的 ISS 是违宪的”。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声明是取消国际空间站对电影胶片、录像带、视频游戏卡带等租赁费用的基础[3]。
因此,根据公司条款。三、艺术。根据联邦宪法第 156 条,一项受 ISS 管辖的业务必须对应于提供的服务,而服务的提供又必须构成“履行义务”。
应当指出的是,将某项活动纳入第 116/2003 号补充法所附服务清单中并不足以使针对该活动的基础设施服务税合法化。实际上,如果联邦宪法在定义市政府的税务权限时明确指出该权限仅限于“任何性质的服务”,则附加立法者不能将任何不构成“任何性质的服务”的活动纳入服务清单。服务,因为这样做的目的是吸引不属于市政府税务管辖范围的 ISS 活动,从而吸引服务清单中规定此类活动的子项目被认为违宪。
在确定 ISS 只能适用于构成“义务”的活动的宪法命令与旨在使 ISS 适用于不构成服务的活动的补充法律命令之间的冲突中,因为不包含“做事的义务”,则必须以宪法命令为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正是第 406/68 号法令所附服务清单第 79 项所发生的情况,该项目的违宪性最终得到了 STF 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