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恢复法律团体的
情况下,遵守要求的证明仅限于提出产生该团体的协议。对于事实上的集团(没有创建惯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公司之间的关系:(1)行政单位;(二)存在职责交叉的;(3) 合伙人和/或管理人的身份;(四)权利和义务的共享;和别的。 在不影响证明该团体存在的情况下,为了批准程序合并,还需要证明遵守第 11,101/05 号法律第 48 条规定的要求,这些要求与请求司法恢复的合法性直接相关。换句话说,证明 (1) 在提出请求时已开展活动超过两年;(2) 未破产,且如已破产,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已被最终判决宣告消灭;(三)未获得司法追偿不满五年的;(4) 未曾因 LRE 中规定的任何罪行被定罪,也没有管理人被定罪。而,除了必须证明遵守上述要求外,集团公司还必须在初次申请中附上同一法律规范第 51 条规定的文件,以便地方法官能够核实公司是否遵守了要求. 恢复情况。 此外,《复苏与破产法》修正案明确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解决了属于同一经济集团的商业公司进行资产和负债实质性合并的可能性。然而,立法活动并非一切都那么美好。由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措辞,引发了关于实质性合并适用的新讨论。尽管立法者预见到同一经济集团成员的资产和负债可能出现实质性合并的可能性(尽管是例外),但立法者最终还是取消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决策自主权,将其移交给了案件的法官——当注意到债务人资产或负债之间的相互关联和混乱时,无论是否召开债权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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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经济集团形成的主要特征之一正是维护组成集团的公司的法律和财产自主权。因此,在不分析具体情况的情况下,假设需要将债权人、资产和负债汇总到一个清单或一个单一的追偿计划中是不合理的。 这就是为什么必须将注意力集中在具体情况下处理恢复的方式上。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将资产、负债和债权人统一到一个单一的回收计划中,以统一的方式处理债务的支付。此类措施必须在特殊情况下适用,并取决于具体情况的评估。 批评恰恰在于,该法律规定将司法追偿实质合并的决定权转移给了治安法官,而该决定必须与债权人和追偿的意愿或利益直接挂钩,就像北美法中所发生的那样,其中的概念被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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